2023年5月12日,江蘇省鹽城市濱??h人民法院依法對王某英,、張某梅、劉某,、劉某梅、顧某兵等5名從事“全能神”邪教犯罪活動的被告人判處刑罰。被告人王某英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,,判處有期徒刑六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;被告人張某梅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,,判處有期徒刑七年,,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;劉某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,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,,緩刑三年,,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;劉某梅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,,緩刑二年,,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;顧某兵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,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,緩刑四年,,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。
法院審理查明,,被告人王某英,、張某梅、劉某,、劉某梅,、顧某兵自2016年以來分別在“全能神”邪教組織從事傳播邪教活動。具體犯罪事實分述如下:
被告人王某英,,女,,1974年生,小學文化,,無業(yè),,響水人。王某英自2016年9月至2019年5月?lián)?ldquo;全能神”“教會”骨干,。期間,,傳播《神的交通》紙質(zhì)書刊1116冊,,復制存儲卡2170次。自2019年6月至2021年6月?lián)?ldquo;小區(qū)”骨干,。期間,,傳播《神的交通》紙質(zhì)書刊1512冊,復制存儲卡27440次,。
被告人張某梅,,女,1977年,,小學文化,,無業(yè),響水人,。張某梅自2016年10月至2019年9月?lián)?ldquo;全能神”“教會”骨干,。期間,傳播《神的交通》紙質(zhì)書刊1206冊,,復制存儲卡2345次,。自2019年10月至2022年5月?lián)?ldquo;教會”骨干。期間,,傳播《神的交通》紙質(zhì)書刊1206冊,,復制存儲卡2450次。
被告人劉某,,女,,1985年,小學文化,,無業(yè),,響水人。劉某自2020年8月至2022年5月?lián)?ldquo;教會”“接信員”,。期間,,傳播《神的交通》紙質(zhì)書刊1170冊,復制存儲卡1750次,。
被告人劉某梅,,女,1964年,,小學文化,,無業(yè),響水人,。劉某梅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間,,明知王某英等人從事“全能神”邪教組織犯罪活動,仍在其家中盡“接待家”本分,,為王某英從事邪教活動提供幫助,。期間,該小區(qū)通過復制存儲卡傳播《神的交通》電子書刊9800次,。
被告人顧某兵,,男,1967年,,小學文化,,無業(yè),響水人,。顧某兵自2016年9月至2019年6月在教會擔任“福音執(zhí)事”,。自2021年9月至2022年5月?lián)谓虝?ldquo;小組長”,期間,,共傳播《神的交通》電子書刊64次,。
被告人王某英、張某梅,、劉某,、劉某梅、顧某兵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,、事實和量刑建議均無異議,,且簽字具結(jié),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,。
法院審理認為,,被告人王某英、張某梅,、劉某,、劉某梅、顧某兵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,、行政法規(guī)實施,,其行為均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。被告人王某英,、劉某,、劉某梅、顧某兵歸案后均能夠真誠悔罪,,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,、不再從事邪教活動,均可以減輕,、從輕處罰,。本案屬于共同犯罪,被告人王某英,、張某梅,、顧某兵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,系主犯。被告人劉某梅,、劉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,系從犯,對于從犯應當從輕,、減輕處罰,。被告人王某英、劉某,、劉某梅,、顧某兵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均系坦白,,且自愿認罪認罰,,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。關于被告人張某梅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張某梅有從犯,、坦白,、自愿認罪認罰、愿意真誠悔過等情節(jié),,建議對其從輕處罰,,經(jīng)查被告人張某梅在庭審結(jié)束后雖然承認自己犯罪的事實,但是拒不指認其他同案犯,,未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,、沒有做到真誠悔罪,故該辯護意見不予采信,。關于被告人張某梅,、顧某兵的辯護人均提出上述2名被告人系從犯,經(jīng)查,,2名被告人在該邪教組織中分別擔任“事務執(zhí)事”“福音執(zhí)事”,,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均應認定為主犯,,故上述辯護意見不予采信,。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條第一款、第二十五條第一款,、第二十六條第一,、四款、第二十七條,、第六十七條第三款,、第七十二條第一、三款,、第七十三條第二,、三款,、第五十二條、第五十三條,、第六十四條,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十五條之規(guī)定,作出上述判決,。
法律延伸
一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
第三百條 組織,、利用會道門,、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實施的,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,并處罰金;情節(jié)特別嚴重的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,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(chǎn);情節(jié)較輕的,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、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,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。
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,。
第二十六條 組織,、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,是主犯,。
對于第三款規(guī)定以外的主犯,,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、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,。
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,,是從犯。
對于從犯,,應當從輕,、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。
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,,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,是自首。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,,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,。其中,犯罪較輕的,,可以免除處罰,。
被采取強制措施的被告人,、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,如實
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,,以自首論,。
被告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(guī)定的自首情節(jié),但是如實供述自己
罪行的,,可以從輕處罰;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,,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(fā)生的,可以減輕處罰,。
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,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,,可以宣告緩刑,,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、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,,應當宣告緩刑:
(一)犯罪情節(jié)較輕;
(二)有悔罪表現(xiàn);
(三)沒有再犯罪的危險;
(四)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(qū)沒有重大不良影響,。
宣告緩刑,可以根據(jù)犯罪情況,,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(nèi)從事特定活動,,進入特定區(qū)域、場所,,接觸特定的人,。
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,如果被判處附加刑,,附加刑仍須執(zhí)行,。
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,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,。
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利期以上五年以下,,但是不能少于一年。
緩刑考驗期限,,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,。
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,應當根據(jù)犯罪情節(jié)決定罰金數(shù)額,。
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(nèi)一次或者分期繳納,。期滿不繳納的,強制繳納,。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,,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(fā)現(xiàn)被執(zhí)行人有可以執(zhí)行的財產(chǎn),應當隨時追繳。
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,,經(jīng)人民法院裁定,,可以延期繳納、酌情減少或者免除,。
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,,應當子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;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(chǎn),應當及時返還;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,,應當予以沒收,。沒收的財物和罰金,一律上繳國庫,,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,。
二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
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,、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,,愿意接受處罰的,,可以依法從寬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