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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場官司緣起于7年前,1999年7月,,鄧州市某單位將所屬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了承租
2002年3月26日,
由于雙方的訴求和主張事實相差太大,,最終也未能達成調解意見,。最后,鄧州市人民法院判處被告賠償原告改造水路所需的費用,,賠償原告無法正常通風所造成的損失5000元,,同時駁回了原告、被告的其他訴訟請求,。原告不服,,又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。
2005年6月21日,,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,,判處原告
南陽市中院終審判決書送達后,原告仍不服,,對該案件進行了申訴,。南陽市中院院長王樹茂了解此事后,指示辦案人員要著力化解矛盾,,妥善協(xié)調處理好此案,。南陽市中院副院長宋黎曉來到鄧州勘察現(xiàn)場,并與鄧州市法院院長李亞欽一同對當事者雙方耐心做思想工作,。同時,,邀請了南陽市及鄧州市兩級人大代表到現(xiàn)場全程監(jiān)督案件調解過程。
原告,、被告經歷了長達7年的訴爭,,宿怨已久,彼此誰也不肯讓步,。在調解過程中,,辦案法官對雙方當事人動之以情,曉之以理,經過4個多小時耐心說服,,最終使雙方達成調解意見,,被告賠償原告1萬元經濟損失(含排水管改造費用)。至此,,這起經過兩級法院審理7年之久的案件終于畫上了圓滿的句號,。
在當事者附近居住的一些市民,聽說這起打了多年官司的案子終于調解成功,,紛紛表示,,如果彼此多些理解,如果雙方都各讓一步,,事情早就解決了,。